湖南省昆虫学会章程
湖南省昆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昆虫学会(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HUNAN)
第二条 本会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成立的湖南省昆虫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社团,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中国昆虫协会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昆虫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普积及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湖南经济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必须向其汇报。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现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提倡民主办会,努力完成下列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昆虫学科技水平;
(二)普及昆虫学科技知识,传播科技信息,推广先进技术;
(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与半交的任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不定期编辑出版会刊和科普读物;举办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活动服务的事业;
(六)沟通科技工作者与党政领导的联系,反映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学生会员三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农民技术员和劳动模范等。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的主体。
(五)学生会员:农业高等院校或农业科研单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可转为个人会员。
(六)团体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防疫、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七)凡拥有由本学会代表大会选举或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特聘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的单位自然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既享受团体会员权利,又承担团体会员义务。
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湖南省昆虫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本人工作单位盖章后,寄交湖南省昆虫学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缴纳证件工本费、会费和两张本人一寸正面彩照,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2. 团体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昆虫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缴纳当年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 个人会员
(1)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会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凡积极缴纳会费,并对本学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参加或支持本会活动的昆虫学专家、学者,以及对学会工作有积极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及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以授予荣誉会员或优秀会员称号,并发给相关荣誉证书,同时可在学会出版物上或以学会名义用其它适合的方式给予宣传和表彰。
(6)自愿入会和退会。
2. 学生会员
(1)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会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3)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团体会员
(1)优先派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与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2)优先取得学会的会务信息、科技资料、学会论文集等;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费用优惠;
(4)可委托学会举办培训班等;
(5)可对外使用湖南省昆虫学会团体会员的名义;
(6)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7)凡积极缴纳会费,并对学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包括资助项目、资助或承办会议或其它学术活动等)的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以授予荣誉团体会员或优秀团体会员称号,并发给相关荣誉证书,同时可在学会出版物上或以学会名义用其它适合的方式给予宣传和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如有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6. 会费标准:根据“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 民发[2007]167号)”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经湖南省昆虫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名誉并坚持不改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应经全体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
(十一)评选和推荐优秀科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当然会员。在理事会休息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形式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视情况设立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处理学会事物。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
1.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专职或兼职1人)主持和副秘书长(兼职若干人)协助主持日常工作,实施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中副秘书长分别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学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2.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视情况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均可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曾经在学会理事会任职或对学会工作贡献较大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和协会
一.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协会组成
1. 农业昆虫专业委员会
2. 林业昆虫专业委员会
3. 医学医药昆虫专业委员会
4. 园艺昆虫专业委员会
5. 储物昆虫专业委员会
6. 检疫昆虫专业委员会
7. 药械药剂毒理专业委员会
8. 白蚁协会
9. 昆虫利用和保护协会
二.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和义务
1. 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协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得冠以“湖南”“全省”等字样;但可以冠“湖南省昆虫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协会)”,不另订章程。其设置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后上报省科协与省民政厅审批后备案。
2. 专业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专业协会由正、副会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正、副主任或正、副会长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商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学会颁发聘书;委员由正、副主任提名,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商认定,由学会发文公布。
3. 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职责是:编制本专业委员会和本协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讨论;承接有关咨询、评议、专业培训和推荐优秀人才。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亦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
4. 以各专业委员会(协会)名义举办各种活动(如政务、经济、科普、培训或学术等活动),应事先报请(包括时间、地点、参会对象及拟草的会议通知及经费预算及来源等)湖南省昆虫学秘书处批准备案,并列入学会年度活动计划内。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
一、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能:为协助学会秘书处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立4个工作委员会,其任期和理事会相同。
1.学术交流和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含会议)、学术刊物、学术论文以及科普教育活动计划及安排等事务。
2.会员信息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发展、入会退会、奖惩处理及会员信息存储管理等事务以及学会网站的维护、更新等事务。
3.科技咨询及科技信息传播与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科技咨询及学会证件、证书、文件、会议资料、学术刊物、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等的收集、整理、编目、存储、借阅等事务。
4.组织及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开拓学会财源、收缴会费和财务收支管理,并起草财务管理制度或提出修改财务管理制度建议等事务。
二、工作委员会的性质、管理与协调
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服务性组织,由秘书长统筹管理并协调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兼任,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1名和委员若干名(主任提名,秘书长认可),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学会可根据会员的分布情况,在科研究所、高等院校及其单位,设立基层会员小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请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年度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单位负责,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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